自中国与澳洲签署意在全球追查税务的CRS以来,很多华人都被吓了一跳,但同时大多数人都不清楚这究竟意味着什么。由于中国在2017年1月1日正式开展CRS措施,相关的文章在各种社交媒体被不停广泛转载。
但真的像某些文章中所说“只要你在银行中存点钱,澳洲税务局就会把这些信息交给中国”吗?居住在澳洲的我们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吗?作为普通人又应该如何应对呢?
到底什么是CRS?
CRS,全称为全球税务账户申报标准法案(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发布。它主要是为了解决纳税人利用跨国信息不透明进行逃税的一种措施,由各国税务机关将该国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外国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与他国进行交换,从而提高全球范围内的税收遵从水平。简单来说,就是多国之间达成协议,要相互交换在本国的海外税务居民(foreign tax residents)的财务信息,目前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达到了101个。这一度被媒体称为“富人的噩梦”。虽然对大多数国人而言,该标准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谁会受到CRS影响?
所持金融资产和所在税务居住地不是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纳税人(如:金融资产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税务居民;持有澳洲金融账户的中国税务居民)
但对于部分富人而言,称其为“噩梦”一点儿也不为过。在该协定下,各参与国(地区)将定时(一年)自动交换非税务居民在本辖区的金融账户信息。具体而言,中国居民在101个国家和地区的保单、股票账户、理财基金、家族信托等金融资产信息,都逃不过税务监管部门的眼睛。在此协定下,全球征税、打击跨国逃避税也将成为可能。
对金融机构而言,CRS要求其识别非居民应税金融账户信息,并报送至本辖区的税务主管机关。而后,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OECD制定的交换频率为每年一次。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老王持有澳洲PR的中国国际人士,其在澳洲生活和工作,为却将自己的收入转到中国境内,存到国内某银行账户内。那么老王将被定义为金融资产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税务居民,中国银行系统将把老王的税务居住地标识为澳洲。CRS实施后,由于老王不是中国本地税务居民,招行按年将老王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上报给中国税务局,并定期与澳洲税务局进行信息交换,由澳洲税务局进行监控和收税。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理论上而言,一国税务部门将全面掌握该国税务居民在海外的资产收入状况。
中国CRS开展时间表
• 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开账户尽职调查,个人开户者需要签署税务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总余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存量机构账户豁免调查)
•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资产超过600万元的个人以及资产超过150万元的公司)的尽职调查
•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澳洲CRS开展时间表
• 2017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届时个人或机构在金融机构开户都必须申报税务情况,否则不予开户
• 2018年7月1日前,完成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新开的金融账户尽职调查
• 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对2017年7月1日之前已有高净值个人账户及已有公司账户的尽职调查
• 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其他所有账户(2017年7月1日之前已有低净值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
注:高低净值金额的评判将于2017年6月30日决定
对于中澳而言,2018年9月将是第一批情报交换的时间(之后每年交换一次)。届时,中国将把在中国收集到的所有澳洲税务居民的金融信息传递澳洲,而中国也将从澳洲获得身在澳洲的中国税务居民的账户信息。从以上时间表看来,2017全年新开账户以及存量高净值个人账户的资料可能都会包括在第一批交换的情报当中。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银行存款账户、托管账户、保险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海外房产、游艇、跑车、古董字画、珠宝等非金融类资产不在CRS的调查范围内,这是因为它们本身不是收入项目。但是如果中国税务居民在澳洲买入房地产用于出租,且租金收入转至澳洲银行账号,那么该信息将在未来被传递给中国税务局。
中国执行CRS人面临严峻挑战
与早期采用CRS的国家相比,中国由于合规工作时间紧迫,金融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挑战。首先,他们需要考虑现有金融系统及流程(如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是否为批量审核准备就绪以及系统与CRS要求的融合;其次,该措施涉及到最末端的网店及销售单位,金融机构培训工作量和难度将会增加;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制定合理的客户沟通策略,降低合规实施对于业务的影响。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信息搜集只是第一步,将来如何确保信息在各国间交换,以及更重要的是,如何利用这些海量信息作为税收征管的手段,还需要继续探索。因此CRS从实施到真正发挥作用,肯定将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现有的时间表,一开始最可能被涉及的将主要是一些个人金融资产价值较高的个人,普通中产阶级在一两年内就被被追查的可能性非常有限。
CRS下,灰色建议面临挑战
出人意料的是喜欢制定国际规则的美国竟没有参加CRS,但早在2010年,美国就颁布了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T),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人账户的信息。美国的FATCT为CRS的设计者提供了前车之鉴。这体现在CRS对逃避税行为进行封堵的各种规定上。为避免违规非居民金融账户提前销户,OECD在CRS实施手册中规定将当年关闭的金融账户列为优先报告和尽职调查的名单,在此规定下,违规的非居民投资者销户无异于自投罗网。
美国没有参加CRS,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管理当局没有途径获取高净值人群在美国的金融账户信息。当前,中美已就账户交换协议签署了框架性协议。与此同时,中国已经与104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税收协定。因此,将美国等非CRS参与国视为下一个避税胜地的富人们并不能完全如愿。
CRS对跨境逃避税的封堵还体现在对金融机构尽调的严格要求上,穿透原则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OECD设置穿透原则的主要目的是识别金融账户实际控制人的税务身份。当个人通过非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账户时,金融机构需要识别的不只是非金融机构的非税收居民身份,还需要识别其背后实控人的非税收居民身份。CRS下,个人通过各种方式隐匿境外金融资产都可能被税务部门察觉。
我们应如何应对CRS?
虽然这一措施的实际执行和起效还将会有比较长的时间需要等待,而且非高收入人群在刚开始的一两年预计涉及将会比较少,但这并不是我们存有侥幸心理的理由。大量跨国经营获取境外收入的华人必须了解到,在全球涉税信息透明度逐渐加大的背景下,系统管理在各国的税务合规工作,提高应对税务风险的能力显得更加重要。
目前中国税务机关想要了解本国税务居民在海外金融资产持有的渠道非常有限,但随着海外资产账户信息越来越透明,通过离岸金融藏匿资产或是避税变得越来越困难。而且作为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居民,都有缴税的义务,因此在去除不必要的恐慌的同时,我们应当要对自己的资产做一个理性系统的梳理,了解自己及家人所控制的企业和个人名下资产情况。
其次要了解资产所在国执行CRS的基本状况,聘请律师、税务管理等专业人员针对具体情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筹划。在目前澳洲税务机构和体系比较完善,且总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相对更高的情况下,首先需要考虑的应当是任何海外收入是否会被按照澳洲税法征收税务,以及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提早对税务结构进行重组,以合理避税代替“非法逃税”!
CRS起于税,或不止于税
CRS明确表示各参加国(地区)的税务当局对纳税人隐私和信息有保护责任,税务当局被要求将收集和交换而来的资料用于特定的目的,并对泄露纳税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在香港,与香港税务局进行自动交换资料的伙伴,必须与香港签订全面避免双重性课税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而根据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全面避免双重性课税协定,一方收到信息应做密件处理,其处理方式须与处理根据该一方的法律而取得的信息相同,且信息仅应告知与安
排所含税中有关的查定、征收、执行、起诉或裁决上诉有关人员或当局。
2016年11月14日,国税总局和外管局共同签署备忘录,明确两部门共同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相关数据。以内地高净值人群极为推崇的香港人寿保险为例 ,通过CRS,内地税务机关将收到该保单信息。根据国税总局与外管局签订的备忘录,媒体推测了两监管部门对该保单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的过程:第一,购买该保险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第二,购买该香港保险外汇资金出境渠道的合规性;第三,购买该香港保险的收入是否在内地及时合规申报并交纳税款。
无疑,CRS的正式实施有利于税务当局掌握国内居民海外报税情况。而辖区内税务部门内部以及跨部门的信息分享,又为这一标准的最终影响带来了“很大的想象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