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它是2014年7月OECD(经合组织)发布的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一个构成部分,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税避税行为。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语: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5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成立于1961年,目前成员国总数35个,总部设在巴黎。
CRS这件事还得从美国开始说起。
2010年, FATCA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海外账户纳税法案,音译为肥咖法案)要求全世界的金融机构把美国税务人(包括美国护照、绿卡、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的信息无条件向美国税务局申报,继而查明美国纳税人的离岸财产,迫使其无法继续逃税。
对于不愿配合美国政府折腾自己客户的金融机构,美国政府规定:凡是不合规或不与FATCA合作的金融机构,一律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另外,针对FATCA法案与外国法律的冲突(比如很多国家都有的银行保密法或保密协定),美国还与世界各国开展双边谈判,并签订落实FATCA的双边政府协议。这样一来,FATCA法案就落地成为外国法律的一部分,并得以在各个国家顺利实行。
凭此,美国征得了大量的税款,令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府羡慕不已。终于,2014年7月,OECD出台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自动交换的威力
目前,世界上有大约3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中绝大多数都包含情报交换条款。但是,这些情报交换是根据申请进行、而非自动完成的,并且申请时还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所以实践中作用非常有限。而CRS的机制,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
截至2017年10月,已有102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CRS,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发达经济体,还包括像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和瑞士等全球“离岸避税地”和“洗钱中心”,这些国家和地区将分别在2017年和2018年实现首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美国暂未加入CRS。
中国将于2018年9月后与CRS其他成员国或地区进行首次信息交换,而在这之前的2017年1月1日起,就将陆续启动CRS各项相关程序。
但这个承诺还只是国与国之间税收居民的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第一步。
OECD为国与国之间的信息交换提供了三种“配对方式”,双边模式、多变模式、欧盟模式。
中国最先开始的是多边模式。在多边模式下,要完成信息交换,还要求该国已经加入《多边税收征管公约》并签署自愿遵守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为基础的框架协议,也就是MCAA,按照该协议规定,一旦提交后续通知,签署国之间的双边信息交换就将生效。
目前中国已经完成了全部以上步骤,并已经在MCAA下实现配对。
据经合组织公布的官方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已经与61个国家和地区在MCAA下“配对”成功,信息自动交换关系正式被“激活”。也就是说,中国将在明年9月与该61个国家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
届时,中国税务部门将会收到来自以下61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国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
安圭拉; 阿根廷; 澳大利亚; 比利时;伯利兹; 百慕大; 巴西; 英属维尔京群岛; 保加利亚; 加拿大; 开曼群岛;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 丹麦; 爱沙尼亚; 法罗群岛; 芬兰; 法国; 德国;直布罗陀; 希腊; 格陵兰; 根西岛; 匈牙利; 冰岛; 印度; 印度尼西亚; 爱尔兰; 马恩岛; 意大利; 日本; 泽西岛; 韩国; 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 卢森堡; 马来西亚; 马耳他; 毛里求斯; 墨西哥; 蒙特塞拉特; 荷兰; 新西兰; 挪威;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萨摩亚;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南非; 西班牙; 瑞典;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乌拉圭。
从目前的这份名单来看,涵盖了很多发达经济体和诸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这样的全球“离岸避税地”和“洗钱中心”。在这些地区有金融账户涉税问题的国内高净值客户将最先迎来比较大的冲击。
哪些信息将会被交换
覆盖的海外机构账户:几乎所有的海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各种金融投资产品的投资实体、特定的保险机构等。
覆盖的资产信息: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有现金的基金或者带现金价值的保单、证券公司的股票、信托架构下的信托受益权或投资公司的股权、年金合约,都要被交换。而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房产,珠宝首饰,字画古董,飞机游艇等并不在此之列。
覆盖的个人信息:你的帐户、帐户余额、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居住地,都要被交换。
税收居民是如何界定的?
CRS参与国或地区仅对该国的非税收居民账户信息进行交换。
税收居民是税法意义上的概念,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而且税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为基础进行的,不同国家都有多个认定标准。
以我国为例,我国的税收居民一般包括二类:
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
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因此以上二类税收居民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不会被交换至其他CRS参与国或地区。
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一个人根据中国法属于中国税收居民,根据某外国法又属于外国税收居民,此时中国仍会将其视作外国税收居民,会把他的信息交换给其他国家。
境内外实施CRS之后的影响
一旦协定正式开始实施,所造成的影响远远不止资产曝光这么简单。
首先,当中国大陆开始实施CRS,中国境内的高净值人群(不论移民与否)把金融资产藏在了海外,那么这些人在香港、新加坡、瑞士、加拿大、澳洲、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这些都是中国富豪喜欢配置海外资产的地方)都将被自动报给中国税务局。
其次,CRS标准要求对每个国家非本国税务居民藏在该国的金融资产账户要进行“总清算”,不论新旧,金融账户一律分为低净值和高净值统一梳理分类清查。同时,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开户的客户,需要在开户程序中亲自签名电子声明书,说清楚自己算是哪一国度的税务居民。
第三,《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持有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即使富豪以离岸控股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开户,资产照常披露不误。
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
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
影响最深远的部分并不是客户需要大量补税,而是一系列法律后果:
- 收入来源是否合法?
- 是怎么换汇出境的?
- 有没有走地下钱庄?
- 境外公司是否给大陆税务局交过企业所得税?
——种种问题皆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至于中国政府是否会给欠税者们一个宽限期来主动申报自我补税,暂时无法得知。
建议的应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