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价格评估是房屋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其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更是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怎么选定的?关于它的小常识,你都知道吗?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怎么选定的呢?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简单来说,各地对于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据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但是共同原则是先协商后采用民主投票或者随机方式确定。
那为什么会出现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时进行评估呢?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由此可知,出现出现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时进行评估的前提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
当然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选定后也是要签订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