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第一次登陆后就需要报税呢?
对于短登的新移民,从第一次登陆加拿大起,您就成为了加拿大的永久居民,但落地报到后如果马上回国,并没有在加拿大建立紧密的居住联系,则您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加拿大税务居民。
但对于长登的新移民,登陆后在加拿大建立紧密的居住联系,特别指的是每年居住时间累计超过183天,在税务上就会被认定为税务居民,那么就要报税。以下是新移民必须了解的四个报税时间点。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加拿大税务居民需要向税局申报去年个人收入所得税。
需要申报的是全部个人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利息收入、分红收入、资本增值收入及租赁收入等)。
以后每年同样时间都要申报上一年的个人收入。加拿大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以日历年度为单位,每个日历年度结束后,税局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银行及雇主等)在2至3月份将有关报税的文件准备好并送税局及纳税人各一份(包括大家常见的T3, T4, T5及学费T2202等)。
纳税人收到报税相关的资料后可以准备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海外资产申报时间:
从第二次申报个人所得税开始后的每年的4月30日前,如果您在加拿大以外拥有超过10万加币的总资产(包括存款、股票、债权、信托投资及房地产等),则需要申报海外资产。
提醒大家,今年起,25万加元以下的海外资产申报实行简化,只需填报T1135表的A部分,而超过25万加元的则需填报完整的T1135表。
新移民第一次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不需要申报海外资产,主要是由于税局考虑到新移民刚来到加拿大,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适应新的环境和了解相关的税务申报要求。
但从第二次申报个人所得税开始后的每年都要申报。
需要说明的是,申报海外资产并不需要缴纳资产税,只是说明您在海外有多少资产,您可以选择在任何时候将资产转入加拿大。只有当海外资产产生收入或者出售时有增值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需要向政府缴税。
三.海外附属企业申报时间:
和海外资产申报时间相似,新移民第一次报税时并不需要申报。
但税务年度第二年结束后的15个月内,如果在加拿大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拥有附属企业超过10%以上的股份,那么就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海外附属企业(T1134)。
举例来讲,如果您2013年8月登陆加拿大,税务年度的第二年指的是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那么税务年度结束后的15个月内,申报的截止时间就落到了2016年3月31日。但如果企业的投资成本少于十万加币,并且该企业属于休眠状态,总资产价值小于一百万加币,或者年总收入少于两万五加币,则不用申报。
四.在加拿大经营生意申报时间:
若您在加拿大经商,如果是非上市公司,无论是个体生意、合伙生意还是有限公司的形式,公司财政年度最后一天起的90天内必须申报。
如果公司需要开T4, T4A等给雇员,则会计年度都须在2月底前完成。
以上所归纳的几个重要的报税时间,希望能够帮助新移民更好地了解与自身相关的报税时间,避免延误报税。
亲属之间低价转让资产有何税务陷阱?
根据加拿大税法,当资产转移给自己的亲属时,如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或以零作价赠送,都将被认为是以市场价格出让。
如果市场价格高于出让方当初购买的成本价,出让方就会有资本增值,出让资产的一方就要为此支付资本增值税。税法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亲属间的人为避税。
资本增值的50%需要按个人实际税率缴纳税款,具体的资本增值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增值 = 出售所得 -(成本Adjusted Cost Base + 出售时所产生的费用)
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若是出让时,实际的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则出让的一方实际出售所得就是市场价格,而交易价格则是接受方的成本。
以出让方看,由于仍以市场价格为出售所得,但实际的交易成本低,因此所得出的资本增值更大,需要纳税的部分更多。另一方面,接受方日后出售资产时,也只能把当时的低价交易价格作为成本,资本增值必定比以市场价格购买的大,同样需要纳税的部分也更多。结果就是双方都承受更高的税务效果。
交易价格高于市场价格
若是出让时,实际的交易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则出让的一方实际出售所得就是交易价格,而接受方的成本是资产的市场价格。
若是交易双方以高于市场价格转让,出让方的资本增值更大,所缴纳的税必然更多。而接受方即使高价买入,但仍以市场价格作为成本,日后出售相对的资本增值也较大。
总的来说,亲属间想以低价或零作价转让资产来达到减税的目的是行不通的,结果只会是雪上加霜。
关于配偶之间免税转移资产
加拿大税法规定,夫妻或是同居关系的配偶,在其中一方离世时,可以以成本价格(Adjusted Cost Base)将其名下的资产转到在世的配偶名下,这样可以暂时延缓资产增值税,实现配偶间的免税转移(Spousal Rollover)。
若资产由夫妻联名持有(Joint Tenancy),配偶双方各拥有一半的资产,其中一方离世,在世者可拥有全部资产,同样也可延缓资产增值税。
等到第二个人离世时,才需要将名下所有的资产视同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处置,增值部分的50%需要按照个人税率缴纳最后一次税款。因此,使用Spousal Rollover最主要是达到延税目的,也因为如此,夫妻联名拥有资产可以起到延税的效果。
配偶免税转移条件:
– 在死者离世时,配偶双方必须是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
– 配偶资产转移必须在死者离世后的36个月内完成(在合理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延长时间);
– 若有信托参与,资产转移后的信托机构必须是加拿大的信托。
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应该使用Spousal Rollover。为了达到税务最优化的目的,遗嘱执行人在某些情况应该选择放弃Spousal Rollover,实现资本增值,如以下情形:
离世者名下有资本亏损
离世者持有资产所产生的资本亏损(Capital Loss),可以通过选择与其他增值资产的资本增值相抵减,这种情况可以选择放弃Spousal Roll。当然,离世当年,资本亏损可用来抵减当年或前一年的任何收入,并不局限于资本增值。
离世者离世当年收入较低
由于加拿大是累进税制,个人名下收入很低时,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放弃某些资产的免税转移。因为当年税率低,与其把所有的税留给第二个离世的配偶名下交,不如先在第一个离世的人交一部分,这样整体的赋税也许更低。
离世者为小型生意股东
若离世的一方作为小型生意的股东,在出售股份时有75万的资本增值免税额。为了充分运用这部分的免税额度,可选择放弃Spousal Rollover。
登陆前要做哪些税务准备?
对于计划来加拿大定居生活的新移民,在身份获准以后,登陆之前在税务上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呢?
不管是从财务还是税务上来说,登陆前的一个重要准备工作就是要整理家庭的全部资产,包括五大类:现金存款、物业、股权、债权和基金/股票/信托投资。
整理资产后,还需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公证和评估等,以支持资产的存在。收集有关资产的证据,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 移民后转移资金到加拿大
– 海外资产申报
– 资本增值的计算
现金存款:主要是银行存款,能证明资金的证据包括银行对账单、月结单、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开户文件等。这些文件所显示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金额、资产信息等,必须真实有效。
物业:证明房地产的文件证据,如产权证、地税单、买卖交易文件、付款证明等。
公司股权:股权证是公司股份资产的证据,必要时,还需文件证明申报人如何获得该股份,如买卖交易文件、投资协议以及付款证明等。
债权:就是对别人的放债,形式包括欠条、放贷、应收款、账款、债券等。证明海外债权,首先需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文件包括有关借款的金额、利息、偿还日期、条件等借款协议,债务人部分还债或支付利息的证明文件、借款理由,以及债权人是怎样贷出款项的证明文件。
基金/股票/信托投资:包括投资的开户文件、历史交易记录和登陆前市值等。
不少移民在成为加拿大居民后,会继续保持移民前拥有的海外资产。在申报海外资产时,对于这些资产成本的计算,税法上有明确规定,即按成为加拿大居民那一天的市场价值来算,这种成本叫做假定成本(Deemed Cost)。
这一假定成本带来的好处是,移民前所积累的资本增值部分无需在加拿大交税。因此,为了便于日后申报海外资产,应收集证据来支持这一假定成本,这将是申报海外资产的依据,也是在出售资产时计算资本增值的依据。
遗产税务炸弹。不得不防!
加拿大税法规定,夫妻或是同居关系的配偶,在其中一方离世时,可以以成本价格(Adjusted Cost Base)将其名下的资产转到在世的配偶名下,这样可以暂时延缓资产增值税,实现配偶间的免税转移(Spousal Rollover)。
而当配偶也去世时,遗产传给下一代时并不是免税的。纳税人身故的那一年,仍然要填写报税表(Tax Return)。若干类别的资产如投资物业、股票、基金等财产(注册账户的投资也包括在内)被假定按照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处置掉,和原来的投资成本相比产生的差额为资本增值或资本亏损(Capital Gain/Loss),资本增值的50%需要缴纳资本增值税。
不管遗产转移给谁,如果涉及到税务,都是以身故纳税人的名义缴纳。身故者最后一次的税务,由其授权代理人代为处理。必须在这些税款交清后,遗产继承人才能领取到遗产。
例如,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所价值100万加元的投资物业(非主要住宅),若25年后夫妻不幸相继去世,原本100万的房子已经升值到300万加元。
这样,在该投资物业转给他们的继承人之前,须交纳几十万的资本增值税。若考虑同时有其他的注册账户及股票基金投资,须交纳的资本增值税会更多。
以下几种方法都有助于应付有关的税款,但哪一种办法对纳税人最有利呢?
1、是现在就开始储蓄,以应付未来必须要缴付但不知道确切额度的税款,但现在储蓄增长部分也需要每年纳税;
2、是让继承人向银行借款以支付所欠税款,这需要继承人有举债能力;
3、是变卖遗产用以缴纳税款,但临时急于变卖物业套取现金以偿还税款,售出价格往往低于市价;
4、是通过购买人寿保险,以应对不断增长的税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