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由于不能获得足额的补偿,基本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得不到有效恢复,导致水库移民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甚至陷入长期的贫困当中。
水库移民属于典型的非自愿移民,为弥补背井离乡出现的适应新环境的困难、原有社会关系和文化传统的丧失等不利因素,就必须获得足额补偿以及生活保障,以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凭借其多年在征收拆迁补偿方面的丰富经验,在此对水库移民搬迁补偿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对移民补偿实行的基本政策是前期补偿、补助、后期生产扶持两个方面。
一、前期补偿、补助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此部分费用,根据土地性质不同,有所差异。《移民安置条例》中规定,土地性质为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六倍。除耕地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京云律师提醒您,目前作为补偿依据的《移民安置条例》实施于2006年,虽然在2013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但是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六倍的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水库移民对搬迁后生活改善的需求。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是可以要求增加安置补助费的,最高可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临时占地补偿费
因施工需要临时占地的,对占用的耕地按占用的时间和耕地的年产值进行补偿,并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计算耕地复垦费、耕地生产恢复费及青苗补偿费。
(三)个人实物补偿费
1、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一般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根据京云律师的实践经验,部分地区采取的是通过评估机构对个人房屋进行评估计算补偿费用,也有一些地区则是根据项目报批时确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补偿。
2、零星树木、青苗补偿费
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其他补助费
其他补助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内容:搬迁补助费、坟墓迁移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临时住房补贴、房屋装修补助费、村组副业补偿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等内容。根据各地情况具体制定。
二、后期生产扶持
在移民搬迁安置后,政府应根据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帮助移民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移民生产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后期扶持一般以按年度发放固定补助的方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的规定,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期限一般为20年。
以上是水库移民搬迁补偿规定的主要内容,由于水库工程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征地拆迁项目,具有国家政策性强、后续扶持周期强、不稳定风险因素较多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