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费用谁来出?不要被房屋评估机构忽悠了!
导读: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一个必经的程序就是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作为房屋价格补偿的依据。但是你知道房屋价值评估的费用应该由谁来出吗?如果评估机构要求我们必须缴费才能给我们复核,我们又应该怎么办?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大家以后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或许有所帮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而,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城市房屋,则是必须要进行房屋价值评估的;而集体土地在这方面一般没有硬性要求。
但是房屋评估过程中,不免可能存在一些违法不当的现象,可能使得评估结果并不符合实际结果,因此法律同样附于了被拆迁人救济的权利。根据本条例规定,如果被拆迁人对房屋评估报告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若对复核不满意的,则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鉴定。那被征收人在申请复核、重新鉴定的时候需要交费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六条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
(1)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的费用是由房屋征收部门缴纳,不需要被征收人缴纳。
(2)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的,复核是不需要缴纳费用。
(3)但是,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原来的评估报告结果是错误的,则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原评估报告结果是公正合理的,则鉴定费用就得由委托人(即房屋征收部门)来缴纳。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房屋评估申请审查的这一过程中,任何环节都不需要缴纳费用,所以如果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求你缴费才能给你复核或鉴定的话,果断拒绝;如果他们还是不给复核或鉴定的话,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小编提示:面对强势的征收方,被征收人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该我们承担的坚决不承担。如果以后遇到这种不知道是否应该是自己出钱才能申请的情况,一定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自己不仅花了冤枉钱,还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