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简称CRS)已启动。
CRS让个人海外账户更加透明,国家税务总局将轻轻松松掌握个人境外资产信息。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14年的G20布里斯班峰会上正式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中包含一个重要协议,叫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CRS要求各国政府互助合作,相互通报对方公民在自己国家财产信息的标准,以共同打击纳税人利用跨国信息不透明进行逃税漏税及洗钱等行为。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CRS涉及交换的信息包括:海外机构账户: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资产信息: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券收益。账户内容:账户及账户余额、姓名及出生日期、税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计入该账户总额。
截至2018年8月7日,已有103个国家(地区)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包括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热门移民国家,被视为“避税天堂”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巴哈马群岛、库克群岛及马绍尔群岛也在名单之列。
2014年9月,中国在G20层面承诺实施CRS,是第二批加入的国家。截至目前,中国已与58个国家和地区在《多边税收征管公约》(MCAA) 框架下关于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关系已被激活,今年9月1日开始陆续与激活关系的国家(地区)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
新个税还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
同时,为了防堵高收入人群通过境外手段逃税,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对在境外避税的个人补征税款,反避税正式进入法律层面,中国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